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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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 09:34
美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程序, 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会议内容

第六条 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 分析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方案和措施。

第八条 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九条 审议确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对外合作交流、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研究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人才引进、人员调进调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出国出境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提出学院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处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学院所辖系、室、所、中心的设置方案、相应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聘任,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受学院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第十五条 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转学转专业、招生、毕业生就业、免试研究生推荐以及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和考核办法,津贴、酬金、奖金分配方案等。

第十七条 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研究学院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稳定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研究提出学院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会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出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在酝酿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会前分管院领导经过调查研究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方案、意见和建议,且与书记、院长进行过沟通。

第二十二条 做好会前准备。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做好准备,并由会议召集人将拟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事先通报给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个班子成员。

第二十三条 充分讨论议题。会议讨论议题时,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再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党政联席会议在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后方可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五条 形成会议决议。对于所讨论的议题,明确持同意意见的成员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时方可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可根据情况在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送未到会的院领导签阅。

第二十六条 实行院务公开。根据院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或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会前、会后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九条 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三十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分管院领导负责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三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

 

五、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意,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分管院领导要组织落实和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情况需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6月